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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约怎么办?

发布者:无锡科尼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6-11 21:30:05 点击次数:1899 关闭
 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很多单位为满足工作上的需要,鼓励员工在家办公。原以为在家办公是一个很舒服的状态,可现实并非想的那样轻松,因为随时都会有事情找你,也就不得不去处理。所以,每天可能十几个小时都处在工作状态中。
疫情之下,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及国内相关企业面临巨大挑战,不少进出口企业面临交货困难、资金链紧张、用工困难、客户流失、订单转移,还要面临部分国家设置了的隐形贸易壁垒限制等负面形势。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国际贸易合同,预判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国际贸易企业都在关注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的习惯上,不可抗力有广泛的含义,一般含义为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同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虽然并无“不可抗力”的字样,但公约第79条明确提出了类似不可抗力的概念,即如发生人力不可控的事件,当事人就可不负违约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很常见。各国法律规定细节不同,但是总体来讲,一个事件构成不可抗力需满足三大要件:一是不能合理的控制;二是不能合理的预见;三是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因此,本次疫情在国际贸易中符合三个通常要件,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2月5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要求各商会要协助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截止2月13日,仅浙江就为209家企业出具了302份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合同金额超过7.5亿美元,涉及欧美、英国、越南、阿联酋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
但需要说明的是,中国企业提出不可抗力免责甚至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能被客户接受,将来是否可能被法院或者仲裁庭支持,还取决于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准据法的规定。如果在贸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疫情的发生构成不可抗力事由,且疫情的发生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则应当尊重约定发生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首先确定合同的准据法,依照准据法进行判断。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的法律。
不同国家对不可抗力的描述和名称不尽相同,如英国法称之为“合同受挫”,美国法称之为“合同受挫”及“履行不能”,德国法称之为“嗣后不能”及“交易基础的丧失”等等。此次疫情发生,各国对能否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尚无统一意见,因此还应依据不可抗力的特征准备相应证据进行证明。
对于约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交货或者依付款的企业,应该首先对贸易合同进行审查,确定准据法,查看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并准备证明受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
一首先企业应当申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国际商事证明。值得注意的是,该证明必须与合同的性质或具体的履行存在关联性,否则也无法证明构成不可抗力或达到免责的效果。
二其次是及时通过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合同履行受到了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并提供已准备的不可抗力相关证明材料。
三再次就是在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对方的同时,一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或适当的诉求。如贸易合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企业也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做好诉讼、仲裁的准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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